第一条 根据《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我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统筹规划继续教育、资格登记等,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命题和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1月份。
第四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科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科目为:物流管理基础;选修课科目为:企业物流管理、物流企业运作实务、国际物流理论与实务。
助理物流师考试科目为必修课和规定的选修课中的任意一科。物流师考试科目为必修课和规定的选修课中的任意两科。
第五条 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小时,所有考试采用闭卷笔答的方式。应考人员应根据报考科目的具体安排准时参加考试。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考资格有关的各项条件。
第七条 取得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助理物流师的人员,免去选修课的考试,只参加必修课考试。取得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物流师的人员,免去一科选修课的考试,只参加必修课及一科选修科目的考试。
第八条 凡参加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件到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评部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九条 为保证考前培训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考前培训管理,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或参考资料。参与教材编写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除不具备规定学历必须在考试前按要求连续参加180学时培训的应考人员外,其余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并经我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