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文件
大人发[2006]75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事局、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选拔物流专业技术人才,经省人事厅批准,我市继续开设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开设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现将《《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规定》《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办法》《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大连市人事局 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流业健康发展,加强物流业人才培养、认定、使用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提供充足人才支撑,根据大连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和我市物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物流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工程系列下设专业,纳入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中,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物流信息服务等物流管理及物流相关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或认定合格者,由市人事部门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市人事部门共同用印的《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证书全省范围有效。
    第五条 市人事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共同负责全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港口与口岸局负责组织专家拟订物流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统筹规划继续教育、资格登记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高级物流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制定考评指标体系和考评模型,建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库、组建评审委员会,实施高级物流师资格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审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及资格(水平)证书的发放;会同市港口与口岸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高级物流师采取评审方式,中初级物流师采取考试的方式。
    第七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分为物流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三个层次。名称分别为:高级物流师、物流师、助理物流师。 所具备的专业能力分别为:
    高级物流师: 具有丰富的现代物流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熟练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通国际物流规则,能熟练运用科学手段解决重大物流问题,主持重大物流项目,并在物流理论研究方面具有创新性。
    物流师: 具有较丰富的现代物流专业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惯例,熟悉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全面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助理物流师: 了解现代物流管理及相关基础知识,初步了解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较好地完成现代物流实际的基层工作和操作实务。
    第八条 参加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根据本人情况,申报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评审或考试。
    第九条 申请参加大连市物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不具备规定学历、但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5 年且连续参加物流专业知识培训达 180 学时者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考大连市物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第十条 申请参加大连市物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物流及相关专业工作满 4 年;或取得物流、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物流工作满 1 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物流及相关专业工作满 2 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流及相关专业工作满 1 年;
(四)取得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或取得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大连市物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条件。
    (一)具备本专业的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中的一项:
    1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2 年;
    2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5 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6 年;
    4 、取得本科学历,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7 年;
    5 、取得物流、工程、经济类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5 年
    (二)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中的三项:
    1 、具有丰富的物流专业理论知识和经营管理经验,掌握国内外物流业发展的趋势,能主持和实施重大物流项目工程,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认定);
    2 、为政府、企业提供物流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各类物流业务解决方案等 3 项以上,在业内产生较大影响;
    3 、承担物流方面的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1 项,或在物流及相关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文章 3 篇以上(至少两篇为第一作者)。
    4 、公开出版经业内专家认定的物流方面的专(译)著,或出版内部准印发行的书籍或撰写其中的部分章节( 2 万字以上)。
    5 、经业内专家认定的有独创见解的专题报告三篇以上或撰写的论文、建议被采用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6 、获得市级以上现代化管理成果奖励,或三等以上市级科技进步奖励,或经有关部门认可的相当于上述等级的其它奖励。
    第十二条 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的全日制统招物流、工程、经济及相近相关专业毕业生,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参加考试,按照管理权限直接认定物流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
    (一)大专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3 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1 年。
    中级资格: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 2 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 3 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市港口与口岸局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市人事局对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脱离物流专业相应岗位连续满 3 年的。
    第十六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证明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水平),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评审或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为评审或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十八条 取得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初、中、高级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其为物流或经济类相关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在我市就业但户籍和人事关系不在我市的人员,只要符合本办法要求,均可报名参加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及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使用并登记。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印发〈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大连市物流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大人发 [2005]69 号)同时废止。